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07民初5806号
原告:上海市地震局,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吴建春,局长兼党组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磊,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涛,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远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夏莹杰,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市地震局与被告杭州远眺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市地震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地震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市地震局负担。
审 判 员
顾 斌
书 记 员
潘上上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