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水县鸿辉种养殖产业有限公司

***、建水县鸿辉种养殖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1140号
原告:***,男,1982年7月30日生,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告:建水县鸿辉种养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建水县临安镇庄子河村委会样板山脚。
法定代表人:普光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建水县鸿辉种养殖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后,因原告提供被告身份不清、地址不明确,致使案件无法送达,经本院告知并指定合理期限后,仍不能提供明确的送达地址及被告身份信息,致使案件无法送达。原告可在明确被告身份信息及送达地址后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 鹏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吕紫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