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水县鸿辉种养殖产业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1执保2572号
原告:广州和池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白云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真。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泓,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瑞,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水县鸿辉种养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建水县临安镇庄子河村委会样板山脚>
法定代表人:普光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和池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建水县鸿辉种养殖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和池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建水县鸿辉种养殖产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案外人广东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承诺如原告申请有错误,愿意在500000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和池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建水县鸿辉种养殖产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法定期限内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范晓玲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吴子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