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水县鸿辉种养殖产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建水县鸿辉种养殖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民初1009号

原告:***,男,1982年7月30日生,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告:建水县鸿辉种养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建水县临安镇庄子河村委会样板山脚。

法定代表人:普光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建水县鸿辉种养殖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因原告提供被告身份不清、地址不明确,致使案件无法送达,经本院告知并指定合理期限后,仍不能提供明确的送达地址及被告身份信息,致使案件无法送达。原告可在明确被告身份信息及送达地址后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81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 鹏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吕紫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