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源高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苏源高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玄催字第44号
申请人江苏苏源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高新开发区15号楼102房。
法定代表人***,江苏苏源高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
申请人上江苏苏源高科技有限公司以壹张交通银行转账支票(票号为3010323101349945,出票日期空白,付款人江苏苏源高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空白,出票金额30000元)遗失为由,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2013年6月8日江苏苏源高科技有限公司以上述转账支票找到为由,向本院递交撤回公示催告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450元,由申请人江苏苏源高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张健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见习书记员*五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