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联诚家电有限公司

丽水市联诚家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1102执779号
申请执行人丽水市联诚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万丰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787716132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1年11月17日出生,住莲都区。
申请执行人丽水市联诚家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1102民初431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丽水市联诚??电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941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6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及有价证券。被执行人***持有丽水市金农庄投资有限公司51%的股权,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因该公司已歇业,申请执行人放弃对该股权的处置。截至2018年7月4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丽水市联诚家电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浙1102执77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