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斯坦德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戴尔(中国)有限公司与南京斯坦德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206民初7682号
原告:戴尔(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ChenhongHuang,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润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润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斯坦德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胡永生。
原告戴尔(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斯坦德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戴尔(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戴尔(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戴尔(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戴尔(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