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民辖终11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国工信云计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中二横路22号B5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斯坦德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光华路1号。
法定代表人:胡永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国工信云计算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3民初31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广东国工信云计算有限公司上诉称,因案涉设备为高科技设备,该类案件的审理将会对涉及高科技设备的质量认定及其回收处置等纠纷案件的处理产生重大影响;根据其在广东地区相关专业领域的地位,以及其属于国家政策扶持的高科技公司等事实,本案审理结果也将关系到国家政策扶持的科技公司和科技行业的前途和发展,在广州地区产生重大影响;此外,涉案设备为专业专门设备,技术复杂。综上,请求撤销原裁定,本案应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签订的《广东国工信云计算有限公司云平台项目合同书》中第11条约定:“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二)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协议管辖条款的内容并未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依法有效。根据本案的诉讼标的、诉讼人数、社会关注度以及案情复杂程度,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一审民商事案件,故上述合同中甲方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现上诉人作为上述合同中的甲方,其住所地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中二横路,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余锦霞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文琳
周卓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