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104执30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京斯坦德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胡永生,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十分便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南京斯坦德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十分便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104民初64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应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69950元及违约金,并负担诉讼费用522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对被执行人依法予以查找,但未能找到;4、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5、征询申请执行人是否悬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予悬赏查找。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确认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签字确认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虽对被执行人依法予以查找,但仍下落不明。虽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签字确认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本次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夏婕
审判员喻向东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