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601民初5606号
原告:黔东南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7411089241,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文化路20号州农业局正大门一楼。
法定代表人:吴锡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邦华,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麟,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龙腾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下司古镇清江村红光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MA6E7CEG1H。
法定代表人:赵丽芳,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黔东南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州龙腾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后,原告黔东南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贵州龙腾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黔东南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贵州龙腾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贵州龙腾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黔东南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00元,由原告黔东南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严进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潘旭
书记员李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