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2601执366号之三
申请人:黔东南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凯里市文化路20号州农业局正大门一楼。
法定代表人:吴锡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明星,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85年4月8日出生,住榕江县。
本院在执行黔东南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2601民初538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3月19日、4月8日、5月14日共四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无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经向凯里市不动产登记局查询,被执行人**在凯里市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委托榕江县人民法院查询榕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被执行人**户籍地亦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本院采取上述调查措施后,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书面约谈申请执行人黔东南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余明星,其表达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标的46167元,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标的46167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恢复执行时间不受时效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龙庆银
书记员贺星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