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2601执保194号
申请人黔东南州余之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岑巩县和天下娱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黔东南州余之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岑巩县和天下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黔东南州余之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岑巩县和天下娱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3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自愿用贰人共有的位于凯里市环城北路北侧、州财校西南侧格兰美地3栋1层2号车库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岑巩县和天下娱乐有限公司内价值23万元的物品(详见清单)。查封期限为贰年。
二、查封担保人***、*****共有并用于担保的位于凯里市环城北路北侧、州财校西南侧格兰美地3栋1层2号车库(产权证号:0002****-2号)。查封期限为叁年。
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变卖、转移、赠与、设定抵押、出租、典当等权利负担,不得毁损被查封的财产,不得有妨害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林勇军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