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04执12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3月10日出生,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执行人:山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济兖路****。
法定代表人:黄红涛。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槐荫区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济槐劳人仲案字【2019】第1044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等多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28400元,未执结标的284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宗赤军
人民陪审员  吕多江
人民陪审员  许 苹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