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艺源气体经营部与某某,上某某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5民初345号
原告:重庆市长寿区艺源气体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轻化路96号1幢第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3051059629。
投资人:***,该经营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龙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同济路2号1幢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752941719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金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市长寿区艺源气体经营部诉被告上***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重庆市长寿区艺源气体经营部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长寿区艺源气体经营部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长寿区艺源气体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重庆市长寿区艺源气体经营部负担(原告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琨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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