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长浩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某某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盐靖棉花仓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923执恢171号 申请执行人:上***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7529417194,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江苏盐靖棉花仓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332018-8,住所地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保证人:***,男,1960年8月17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41960********,住江苏省靖江市振华路4号。 保证人:***,女,1962年12月1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41962********,住江苏省靖江市振华路4号。 申请执行人上***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盐靖棉花仓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8)苏0923执恢377号,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江苏盐靖棉花仓储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盐靖棉花仓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58195.51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费用等,或扣留、提取其等值收入,或冻结其等值债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上述执行措施期限临近届满,案件仍未执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书面续封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执行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顾 杰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