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上海长浩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0民初8901号之一
原告:***,男,197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均,重庆市綦江区文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长浩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同济路2号1幢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752941719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盘古路777号,同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39759277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1325号4034室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754778652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项目管理人员。
原告***与被告***、上海长浩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后,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由审判员张万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原告以证据尚未收集齐全,且原告已邀请二十冶公司领导进行案外调解等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911.18元,减半收取计3455.59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 万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瞿 涛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