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执8508号
申请执行人:上***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水产路507号201室。
被执行人:***,男,196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记载住址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被执行人:淮安市庄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博里镇农民街8号。
原告上***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庄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15日作出的(2022)沪0113民初132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淮安市庄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归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律师费10,000元、诉讼费2,252元、保全费1,538元。
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涉及被执行案件较多。本院对被执行人开设在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XX联合社等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的期限为2022年12月12日至2023年12月11日,但余额极少。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沪BXXX**奥迪汽车予以轮候查封,查封的期限为2023年1月28日至2025年1月27日。此外,本院还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XX苑XX号楼XX室房地产予以轮候查封,查封的期限为2023年1月19日至2026年1月18日。本院通过点对点和总对总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证券等其他财产登记信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于2023年1月12日将被执行人***、淮安市庄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和房地产被其他案件正式查封,本案难以处置,两被执行人又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珮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