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长浩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长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7239号 原告: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前裕公路199号7幢982室(上海裕安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崇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长浩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同济路2号1幢3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诉讼费不再缴纳。 本院认为,原告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