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7239号
原告: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前裕公路199号7幢982室(上海裕安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崇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长浩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同济路2号1幢3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诉讼费不再缴纳。
本院认为,原告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