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人天包装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人天包装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中洁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93财保176号
武汉人天包装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中洁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在506000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上述财产保全在506000元的限额内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人天包装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因情况紧急,为避免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且提供了财产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中洁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财产在506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 人民银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3050元,由申请人武汉人天包装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谭书琴
书记员  李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