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725民初20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人天包装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卫原盐产品有限公司、河南省卫群多品种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810884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人天包装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河南省卫原盐产品有限公司、河南省卫群多品种盐有限公司810884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不得转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春利
书记员 王志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