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辽0904民初820号
原告武汉人天包装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时代民爆(辽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武汉人天包装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新时代民爆(辽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人天包装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时代民爆(辽宁)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李国民
审 判 员 张 蕾
人民陪审员 赵宏伟
书 记 员 才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