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豫0725执1514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人天包装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省卫原盐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725民初2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河南省卫原盐产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武汉人天包装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达,经审查系真实意思表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0725民初2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维娜
审判员 肖成军
审判员 耿红霞
书记员 刘治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