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
(2018)鲁0391财保196号
申请人淄博荏奥汽轮机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徐州康普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淄博荏奥汽轮机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避免给申请人造成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康普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0000元。
二、如被申请人徐州康普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510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晓凤
书记员 刘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