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康普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淄博荏奥汽轮机有限公司与徐州康普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武安顶峰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鲁0391民初64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荏奥汽轮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康普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武安顶峰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荏奥汽轮机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荏奥汽轮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25元,减半收取4362.5元,由原告淄博荏奥汽轮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佟 彤
书记员 王力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