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91民初644号之一
原告:淄博荏奥汽轮机有限公司。
被告:徐州康普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武安顶峰热电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2018)鲁0391财保196号民事裁定,对徐州康普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0000元及相应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现因原告淄博荏奥汽轮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徐州康普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佟 彤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力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