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康普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淄博荏奥汽轮机有限公司、徐州康普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91民初644号之六
原告:淄博荏奥汽轮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柳泉路125号先进陶瓷产业创新园B座1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694427462E。
法定代表人:李月红,总经理。
被告:徐州康普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二环西路以东、荣景盛苑阿尔卡迪亚酒店综合楼1-13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68050640XW。
法定代表人:李秀,总经理。
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0391财保19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徐州康普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因原告淄博荏奥汽轮机有限公司申请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且被告徐州康普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愿履行,并向本院提交直接划拨已冻结的银行存款453000元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告徐州康普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3000元至法院帐户(单位全称: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齐商银行华侨城支行;帐号:2640********)。
二、解除对被告徐州康普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所有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佟 彤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力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