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391执保704号
申请人:淄博荏奥汽轮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柳泉路125号先进陶瓷产业创新园B座1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694427462E。
法定代表人:李月红,总经理。
被申请人:***普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二环西路以东、荣景盛苑阿尔卡迪亚酒店综合楼1-13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68050640XW。
法定代表人:李秀,总经理。
申请人淄博荏奥汽轮机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普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淄博荏奥汽轮机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避免给申请人造成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普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0000元。
二、如被申请人***普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510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东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赵晓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