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惠众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惠众电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11112号
原告***,男,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
被告***,男,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告河南惠众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兴荣街17号1号楼东3单元6层602号。
法定代表人邵良。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惠众电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赵宜勇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何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