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执1928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
被执行人河南惠众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兴荣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822612627。
法定代表人邵良。
关于***申请执行河南惠众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91民初79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0年11月29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惠众电梯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河南惠众电梯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河南惠众电梯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本院于2020年12月12日向河南惠众电梯有限公司发出传票传唤其2020年12月21日到本院履行义务,河南惠众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庭;
四、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向河南惠众电梯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五、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河南惠众电梯有限公司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惠众电梯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六、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约谈申请人,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截止2020年12月22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0元。
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对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委托代理人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惠众电梯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豫0191民初79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俊辉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铭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