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中科盛联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淮南中科盛联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皖04执他214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4年08月0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淮南中科盛联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力达工业园主办公楼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N69108U。 法定代表人:***。 ***与淮南中科盛联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04月08日立案执行,案号(2024)皖0402执301号。为便于本案公正执行,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4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2024)皖0402执301号案由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行。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的,应当向其发出督促执行令,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 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应当作出裁定,送达当事人并通知有关人民法院。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74.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包括受委托执行的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执行结案的,应当作出裁定、决定、通知而不制作的,或应当依法实施具体执行行为而不实施的,应当督促下级法院限期执行,及时作出有关裁定等法律文书,或采取相应措施。 对下级法院长期未能执结的案件,确有必要的,上级法院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与下级法院共同执行,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