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莅阳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绍兴市莅阳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602民初11575号
原告:**,男,196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宇翔,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莅阳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兰江路10号综合楼三楼。
负责人:***,系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绍兴市莅阳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市莅阳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