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恒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国地置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12执66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恒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法定代表人刘庭奎。
被执行人成都国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法定代表人杨家勇。
申请执行人四川恒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国地置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申请执行人四川恒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成仲案字第104号仲裁裁决书,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成都国地置业有限公司给付工程造价咨询费346553元及其逾期利息,以及仲裁费14683元。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成都国地置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四川恒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成都国地置业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四川恒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造价咨询费346553元及其逾期利息,以及仲裁费1468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兵
审判员 晋兆其
审判员 姚明亮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巫忠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