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恒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宏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80执300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恒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公园路一段189号21栋1单元2101-2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786683076W。
法定代表人:刘庭奎,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宏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简阳市石盘镇成简大道二段36号。
法定代表人:陶万能,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四川恒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宏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四川宏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四川省简阳市,XXX村1、4组【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17)简阳市不动产权第0××8号】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建平
审判员  杜德明
审判员  陈军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邱有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