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执261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恒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公园路一段********。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国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办事处金桉路**style="margin:0.5pt0cm;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四川恒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国地置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执行。经本院审查,本案执行标的额属于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范围,且被执行人住所地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案件执行,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都仲裁委员会(2019)成仲案字104号裁决由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行。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和案卷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朱兵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黄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