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正达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某某、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02民初522号之二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洪武北路20号。
主要负责人:***,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康,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1965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
被告:***,男,1962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
被告:***,男,1960年7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
被告:***,男,1964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
被告:***,男,1964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泗阳县海尔专卖店,住所地在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众兴镇众兴西路14号。
投资人:***。
被告:沭阳县宇畅电器经营部,住所地在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颖都大厦底层商五号。
投资人:***。
被告:建湖广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县城盈佳城市经典花苑1#101。
法定代表人:*梦林。
被告:盐城市正达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建军中路59号中茵海华广场12号楼301-305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泗阳县海尔专卖店、沭阳县宇畅电器经营部、建湖广源电器有限公司、盐城市正达电器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17915元,因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撤回起诉,故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95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957.5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负担。
审判长孙家凤
人民陪审员*娟
人民陪审员*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见习***
书记员吴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