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2428号
原告:***通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港经济开服港西二路西、S一号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0624279XG。
法定代表人:燕文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磊,山东鲁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友谊南大街38号百度空间大厦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67700582L。
法定代表人:张新国。
被告:海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开拓路2333号百利通亚陶科学园区综合楼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MA3FBGYD25。
法定代表人:崔玉鹏。
原告***通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海湾工程有限公司、海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通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通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斌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宿盼盼
书记员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