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海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191民初3214号之一 原告:山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宁阳县经济开发区华丰路与北泉河街交叉路口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1MA3RRK8G0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开拓路2333号百利通亚科学园区综合楼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MA3FBGYD25。 负责人:***。 被告:海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西区友谊南大街38号百度空间大厦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67700582L。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海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海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原告山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6日以双方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64元,案件申请费1495元,由原告山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