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104执2394号
申请执行人:史朝阳,男,199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执行人:海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友谊南大街**百度空间大厦**。
申请执行人史朝阳与被执行人海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石家庄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劳人裁终字(2018)第16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史朝阳于2018年7月16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执行,现已进入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海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海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24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杨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