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702民初360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上就,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铭,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男
被告:湖南天茂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湘永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龚铁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易凡,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天茂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受理费1644元,减半收取822元,由***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杨开伟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沈 勋
书 记 员 刘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