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河人家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太原格锐普华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2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0106民初2516号
原告:太原***华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胜利街310号7栋1层,组织机构代码56634XXXX。
法定代表人:张学梅,总经理。
被告:***,男,1985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山西大河人家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销售经理,住太原市。
被告2:山西大河人家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青莉,总经理。
原告太原***华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大河人家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原告太原***华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华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原***华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西大河人家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20元减半收取2110元,由原告太原***华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建堂
人民陪审员  郝燕芝
人民陪审员  李 琳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高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