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1执853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中裕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雪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榜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国际港务区。
法定代表人李炫坤,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陕西中裕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榜样实业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陕0111民初13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榜样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陕西中裕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榜样实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陕西中裕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3000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3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2016年7月26日按年利率24%计算;以30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27日起算至保证金实际返还之日按年利率10%计算),案件受理费21861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32619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榜样实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西安榜样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及有价证劵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西安榜样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只有少数余额,本院依法冻结了其名下银行账户。
3、本院对被执行人西安榜样实业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本院通过约谈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陕西中裕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西安榜样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申请执行人所申请的3021861元及利息执行标的未能受偿,本案无法在一个期限内执行完毕,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党鹏刚
审判员杨华
执行员王程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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