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523民初2390号
原告陕西中裕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系原告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中裕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大荔县东府医疗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荔县。
法定代表人:***,系被告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中裕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荔东府医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3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中裕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中裕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陕西中裕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苏蒙
审判员牛欣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岳含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