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与成都兴然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402执173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德阳巷电信八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671404T。 被执行人:成都兴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北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78657348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兴然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依据(2021)川0402民初350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案款50135.75***都兴然贸易有限公司承担。经催缴,成都兴然贸易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缴纳案款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执行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名单;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对外投资、无银行存款,经总对总查询,公安车辆部门反馈被执行人无车辆,无房产信息,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成都兴然贸易有限公司尚有50135.75元案款未履行。综上,本院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余 斌 审判员 亓 龙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