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攀枝花市凰城宾馆、某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402民初1564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德阳巷电信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671421404T。 负责人:许毅明,公司总经理。 被告:攀枝花市凰城宾馆,住所地:攀枝花市**攀枝花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266740592X4。 被告:**,女,基本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与被告攀枝花市凰城宾馆、**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戴 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