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402民初1279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德阳巷电信大楼八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671421404T。
负责人:许毅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210544296,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0110671840,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男,198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与被告**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