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402民初1201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德阳巷电信大楼八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671421404T。
负责人:许毅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210544296,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0110671840,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女,198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与被告**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申请撤诉,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