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光华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紫光华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6民初83654号
申请人:紫光华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信环西路19号1号楼12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紫光华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426602.5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原告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426602.5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蒋力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