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光华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紫光华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执2419号
申请执行人:紫光华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信环西路****楼**。
法定代表人:张健,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陈少武,执行董事。
紫光华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津0116民初836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紫光华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通过邮寄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执行中划拨被执行人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账户6457元。另查明被执行人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其他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工商信息。
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债权7630368.17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已受偿6457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津0116民初836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鲁 滕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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