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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上海)有限公司与湖北凌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8民初14609号
原告:***(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金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华,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泽滟,女。
被告:湖北凌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原告***(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凌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73.60元,减半收取计536.80元,由原告***(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志毅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叶舒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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