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

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115民初5093号 原告(被告):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新涛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系原告关联公司)法务。 被告(原告):**,男,199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原告(被告)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士漆公司)与被告(原告)**互诉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亚士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原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亚士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亚士漆公司无需支付**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35000元;2.判令亚士漆公司无需支付**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绩效工资差额52208.12元;3.判令亚士漆公司无需支付**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4月29日期间工资5000元;4.判令亚士漆公司无需支付**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4月29日期间绩效工资10000元;5.判令亚士漆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0000元;6.判令本案诉讼费由**承担。事实与理由(辩称):亚士漆公司与**于2021年6月15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及《协议书》,**任销售财务BP,试用期工资为10000元/月,试用期考核合格转正后税前固定工资为10000元/月,月度绩效奖金基数为10000元/月,当月达不成回款目标,不管达成率多少,只依据实际出勤发放固定工资。2022年4月29日,亚士漆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亚士漆公司无需支付**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绩效工资差额,除2021年10月外,**的月度回款指标均未完成,从未有两个月连续达成目标,亚士漆公司按照约定将其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的月固定工资调整为5000元,不存在工资差额;亚士漆公司无需向**支付未达成月度的绩效奖金,2021年10月的绩效奖金已在2021年10月至2022年1月分期超额发放,亦不存在绩效工资差额。**在2022年3月未完成回款指标,其在2022年4月固定工资为5000元,另根据《劳动合同》第六条约定,**一直未办理离职交接手续,亚士漆公司有权暂扣1-3个月的工资,待**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后扣除相关费用后发放。**在2022年4月未完成月度回款指标,亚士漆公司无需向**支付2022年4月的绩效奖金。因**回款目标完成率低,其在2021年度绩效考核成绩为C(不合格),无法胜任其岗位要求,2022年1月亚士漆公司与**沟通后,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将其岗位由财务部销售财务BP调整为营销管理中心财经BP,然**在2022年1月至3月仍未完成相应考核指标,2022年第一季度考核依旧为C(不合格),无法适应岗位要求,故亚士漆公司与**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除2022年4月1日至4月29日工资5000元外,亚士漆公司无需向**支付任何款项。亚士漆公司不同意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京开区劳裁委)作出的京开劳人仲字[2022]第2829号裁决书的裁决。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亚士漆公司支付**2021年6月15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年终奖差额7910元;2.判令亚士漆公司支付**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6月15日期间工资15000元;3.判令亚士漆公司支付**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6月15日期间绩效奖金15000元。事实与理由(辩称):**于2021年6月15日到亚士漆公司任销售财务BP,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21年6月15日至2024年6月14日,月固定工资为10000元,月度绩效奖金为10000元,执行标准工时制。关于第一项诉讼请求,**提交的录取通知书中明确载明年终奖基数为20000元,根据**入职时间至少应发放10000元,但亚士漆公司未按约定发放,实际发放年终奖2090元,少发7910元。关于第二项、第三项诉讼请求,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约定,亚士漆公司仅于2022年6月10日向**送达了**版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扫描件,至今未送达原件,故亚士漆公司应向**支付2022年5月1日至6月15日期间的工资和绩效奖金。**同意京开区劳裁委作出的京开劳人仲字[2022]第2829号裁决书的部分裁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6月15日,**入职亚士漆公司,入职时岗位为销售财务BP,后岗位变更为财经BP。亚士漆公司与**签订了起止期限为2021年6月15日至2024年6月14日期间的劳动合同及《协议书》,其中试用期为2021年6月15日至2021年9月14日。**的工作岗位执行标准工时制。 亚士漆公司曾向**送达《录用通知书》,约定:“根据公司薪资体系,您的工资为税前月固定工资10000元、月度绩效奖金基数为10000元(绩效奖金为浮动工资,根据公司考核规定及个人实际考核结果进行核算发放)、年终奖金基数为20000元(根据公司当年度经营状况、年终奖考核规定、个人年终考核结果及个人出勤率年终时发放)。试用期工资税前10000元/月,社会保险福利等按公司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第二条约定:“乙方为II计时工,试用期间的税前工资10000元/月,试用期考核合格转正后,乙方税前固定工资为10000元/月,月度绩效奖金基数为10000元/月。注:根据甲方的薪酬体系,实行固定工资和绩效奖金的制度,其中绩效奖金为浮动工资,依据甲方相关绩效考核办法,定期对乙方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定乙方绩效和计算绩效奖金的依据……甲方根据当年度经营业绩在年终奖发放之日时确定是否发放年终绩效奖金,年终奖发放之日不在职的员工不享受年终奖。”第六条约定:“无论甲方解除劳动合同或乙方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均有义务按照甲方制度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因乙方怠于或拒不办理离职移交手续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予赔偿;办理离职交接手续时,乙方在工作期间给甲方造成损害或借取甲方物品尚未归还的,甲方有权暂扣乙方1-3个月工资,待乙方补偿或归还时随当月发薪日统一进行发放。” 《协议书》约定:“乙方核心工作为催收销售回款,包括签三方单、准备请款资料、开票、催客户付款等一系列收款工作,最终考核以销售回款任务达成情况为主;乙方工资实行责任制底薪制度,具体如下:1)试用期内:试用期内每月只拿基本工资1万元,试用期内达成收款目标,自第二月开始享受月薪2万元,其中基本工资1万元/月,绩效工资1万元/月。绩效工资按照正式员工考核发放;2)转正后:月薪2万元,其中基本工资1万元/月,绩效工资1万元/月;3)甲方制定每月乙方回款目标,如乙方当月达成回款目标,在**的情况下工资全额发放,如存在缺勤,则工资按照实际出勤折算;如乙方达不成回款目标,不管达成率多少,只根据实际出勤发放基本工资;4)当月达不成回款目标,下月基本工资为5000元,绩效工资不变。” 亚士漆公司在每月15日发放**上个自然月的工资。 亚士漆公司为**缴纳了2021年6月至2022年4月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2021年的工作职责是负责北京、河北、内蒙的财务工作,督促销售人员要回款,还需要处理财务方面的事情,如请款、审批发货、税务等;2022年2月底**负责的区域调整为北京、河北、天津。 **在2021年第三季度综合考核等级为B合格,3季度战略直销考核回款20000万目标评分88分;2021年第四季度综合考核等级为A良好,4季度战略直销考核回款18000万目标评分90分;2022年第一季度综合考核等级为C待改进,回款目标评分为75分。上述三季度考核等级对应的考核系数分别为1、1.1、0.8。**2021年度绩效考核中,综合考核等级是C,计算等级为B。针对2021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亚士漆公司解释称**的各项考核等级都是B,但其公司领导主观评定为C。亚士漆公司向**支付2021年度的税前年终奖金2090元。 2022年4月29日,亚士漆公司通过电子邮箱向**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内容为:“经核实,您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经部门培训,仍不能胜任岗位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现正式通知您,公司决定对您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处理,自2022年4月30日起,您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正式解除。请您于2022年4月29日17点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包括工作交接事宜。”**于同日收到该电子邮件。**称因亚士漆公司未向其送达加盖公章的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认为劳动合同的解除时间应为其提起劳动仲裁申请之日,即2022年6月15日。**实际出勤至2022年4月29日。 2022年6月15日,**到京开区劳裁委申请仲裁,要求亚士漆公司向**支付:1.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35000元;2.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绩效奖金差额53839.68元;3.2021年6月15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年终奖差额7910元;4.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0000元;5.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6月15日期间工资25000元;6.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6月15日期间绩效奖金25000元。2022年9月9日,京开区劳裁委作出京开劳人仲字[2022]第2829号裁决书,裁决:一、亚士漆公司支付**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35000元;二、亚士漆公司支付**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绩效工资差额52208.12元;三、亚士漆公司支付**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4月29日期间工资10000元;四、亚士漆公司支付**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4月29日期间绩效工资10000元;五、亚士漆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0000元;六、驳回**的其他申请请求。**同意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裁决,不同意上述第六项裁决;亚士漆公司不同意上述裁决,均诉至法院。 亚士漆公司称其公司组建了工会,但就解除其公司与**的劳动合同未通知工会。 亚士漆公司与**对上述事实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的工资标准,**称试用期和转正后的月工资构成均为基本工资10000元+绩效工资10000元(不固定,与绩效系数有关),绩效系数与考核等级有关,考核周期是每季度考核一次,每季度前两个月的工资按照基本工资10000元+绩效工资10000元发放,然后根据季度考核等级在该季度的第三个月工资中进行调整,多退少补。亚士漆公司称**2021年6月15日至6月30日的月工资为固定工资10000元,自2021年7月1日起月工资构成包括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具体工资发放以《协议书》为准,且与回款率相关,如**在上个月未完成回款目标,则当月基本工资为5000元,如当月完成回款目标,则当月绩效工资为10000元,如当月未完成回款目标,则不发放绩效工资;如**在上个月完成回款目标,则当月基本工资为10000元,如当月完成回款目标,则当月绩效工资为10000元,如当月未完成回款目标,则不发放绩效工资。但在***审中,亚士漆公司称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约定,如上月未完成回款目标则下月按照5000元发放,但考虑到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其公司并未按照该约定执行,而是自主酌定在5000元以上增加数额,增加的数额没有标准。经询,亚士漆公司称其公司有关工资发放情况在***审中和本案中陈述不一致的原因是仲裁阶段代理人的认知错误。 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一、关于亚士漆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解除原因,亚士漆公司系以**“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经部门培训,仍不能胜任岗位工作”为由,解除与**的劳动合同。亚士漆公司认定**无法胜任岗位工作的事实依据是**在2021年8月至2022年3月(2021年10月除外)期间回款达成率不达标,其公司对包括**在内的员工进行了统一培训,2022年2月为**调整工作岗位,其仍不能胜任工作。经询,亚士漆公司称其公司没有“回款达成率低即认定为不能胜任工作”的相关规定。**称亚士漆公司并未对其进行培训。 关于回款率,亚士漆公司称其公司每季度公示一次回款情况,除2021年10月外,**在2021年8月至2022年3月的回款率均不达标。为证明其主张,亚士漆公司提交了收款计划完成表、《**回款率》予以佐证。经比对,亚士漆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回款率》与其公司在仲裁阶段提交的不同,有关2021年8月至2022年3月期间**的回款率,前者记载的分别是58.88%、20.39%、121.10%、28.49%、16.96%、77.05%、20.43%、6.57%,后者记载的分别是88%、54%、86%、81%、62%、83%、66%、43%。对此,亚士漆公司解释称因仲裁阶段代理人的原因,导致其公司在仲裁阶段提交的回款率是错误的。 首先,有关**的回款率,亚士漆公司在本案的不同审理阶段主张的**回款率不一致,其公司未能作出合理解释,且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回款率的计算方式、计算依据,以及回款率不一致的原因,故本院对亚士漆公司提交的《**回款率》不予采信;其次,亚士漆无证据证明回款达成率低系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表现,亦无证据证明其公司对**进行了培训,其公司认可2022年2月底调整**的工作岗位后,其负责工作内容仅变更了负责区域,其他没有变化;最后,亚士漆公司自认其公司解除与**的劳动合同,并未事先征得工会的同意,故亚士漆公司解除与**的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程序亦不合法,故本院认定亚士漆公司与**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 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时间。解除权系形成权。双方均认可**于2022年4月29日收到亚士漆公司送达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中明确双方自2022年4月30日解除劳动合同,故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22年4月30日解除。 二、关于工资(差额)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工资支付记录表应当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支付时间以及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工资金额、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等事项。 (一)关于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基本工资差额、绩效工资差额 为证明上述期间的工资已发放,亚士漆公司提交了2021年6月至2022年4月期间的工资清单。经比对,亚士漆公司在本案中和仲裁阶段提交的工资清单不完全一致,固定工资基数、固定工资结算、月度/季度绩效结算这三栏的数额不一致,包括应发工资、实发工资等在内的其他数额均相同,后者多了一栏“绩效基数”。庭审中,亚士漆公司称记不清楚仲裁阶段与本案提交的工资清单是否一致了。 **主***漆公司未向其支付的上述期间的基本工资差额为5000元/月,共计35000元。亚士漆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工资清单显示,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的每月的固定工资均按照5000元发放。 **主张根据按照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的绩效考核结果,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期间的各月绩效工资应均为10000元。亚士漆公司在本案提交的工资清单显示,上述期间的月绩效工资分别为2000元、3634.06元、2000元、2000元、2657.82元、2000元、1868.44元。 本案中,亚士漆公司有关**的月工资标准以《协议书》约定为准,且与回款率相关的主张,与其提交的工资清单无法对应。亚士漆公司有关**月工资发放标准的主张亦与其在仲裁阶段的陈述不同,且其公司未作出合理解释,故本院对亚士漆公司关于**月工资构成的主张不予采信,并对**有关月工资标准的主张予以采信。根据亚士漆公司提交的工资清单,**有权主张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期间的基本工资差额,经核算,京开区劳裁委相应裁决的数额并无不当。**对2022年第一季度的考核等级C有异议,亚士漆公司主张与回款率相关,但前后提交两份不同的回款率统计且未进行合理解释,故本院对**关于月绩效工资按照10000元计算的意见予以采纳,经核算,京开区劳裁委相应裁决的数额不高于本院核算的数额,**亦同意相应裁决。 (二)关于2022年4月1日至6月15日期间基本工资、绩效工资 双方均认可亚士漆公司未向**支付2022年4月1日至29日期间的工资,结合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以及**的出勤情况,本院认定**有权要求亚士漆公司支付2022年4月1日至29日期间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但**在该月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应负担部分应予以扣除。**主***漆公司支付其2022年5月1日至6月15日期间的工资,于法无据。 三、关于2021年6月15日至12月31日期间年终奖差额 双方均认可亚士漆公司已向**支付上述期间年终奖2090元。亚士漆公司提交了上述期间的年终奖金的计算方式:集团业绩系数0.95*年终奖金基数5000元*出勤率0.55*年终考核系数0.8,称上述各项系数由其公司单方自主决定,其公司认为年终考核系数与2021年度考核等级无关,亦不清楚年终考核系数的来源。对此,**称年终考核系数系根据2021年度考核等级结果确定的,其不认可上述年终奖金基数和年终考核系数,不认可2021年度考核结果,其认为年终奖金基数应为20000元,年终考核系数应为1。 根据《录用通知书》有关年终奖金基数为20000元的约定,亚士漆公司以5000元作为年终奖金基数存在不当;亚士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知晓年终考核系数的来源,结合绩效考核等级C对应的系数正是0.8,故本院对其有关年终考核系数与2021年度考核等级无关的主张不予采信;另,针对**2021年度计算等级为B,但综合考核等级为C的情况,亚士漆公司解释称其公司领导主观上评定为C,其公司对**绩效考核等级的评定存在不当,故**有关其绩效考核等级为B,年终考核系数应为1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上述事实,**有权要求亚士漆公司向其支付2021年6月15日至12月31日期间年终奖差额。 本院认为,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节,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根据本院认定的事实,亚士漆公司与**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有权要求亚士漆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故本院对亚士漆公司无需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经核算,京开区相应裁决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基本工资差额、绩效工资差额一节,根据本院认定的事实,**要求亚士漆公司支付上述期间的基本工资差额和绩效工资差额,具有事实依据,对亚士漆公司有关其公司无需支付上述期间基本工资差额和绩效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经核算,京开区劳裁委有关基本工资差额的相应裁决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有关绩效工资差额的相应裁决数额不高于本院核算金额,**同意相应裁决,故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2022年4月1日至6月15日期间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一节,根据已认定的事实,**有权要求亚士漆公司支付2022年4月1日至29日期间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但**在该月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应负担部分应予以扣除,为便于计算,本院在核算绩效工资时进行扣除;对**有关亚士漆公司向其支付2022年5月1日至6月15日期间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亚士漆公司有关其公司无需支付2022年4月1日至29日期间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2021年6月15日至12月31日期间年终奖差额一节,根据已认定的事实,亚士漆公司应向**支付上述期间年终奖差额,故对**的相关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基本工资差额35000元; 二、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绩效工资差额52208.12元; 三、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4月29日期间基本工资10000元; 四、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4月29日期间绩效工资8892.2元; 五、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0000元; 六、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2021年6月15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年终奖金差额7910元; 七、驳回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八、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10元(其中5元已交纳,剩余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奡